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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46条》实施细则(十四)——区农业农村委关于抗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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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本区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应对新冠疫情,降低疫情影响,保障农产品生产供给,保持农业生产经营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宝山区抗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予以抗疫农业保险产品保费补贴。本细则所称抗疫农业保险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承保的,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等法定传染病引起的生产经营中断损失、防疫费用、员工确诊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




(一)实施依据


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宝山区加快经济恢复重振 加快推进北转型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二)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宝山辖区内。

(二)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愿意按要求报送会计信息和资料。

(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一致。投保的抗疫农业保险产品在有效期内,且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针对抗疫保障责任的保费金额。如抗疫保险为其它风险保障产品的附加险,则仅对抗疫农业保险部分进行补贴。

(三)补贴标准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保险费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份保险产品的保费补贴,按照缴纳保险费的80%进行补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按照保险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保险费中由中央、市、区等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予补贴。同一保险合同责任期超过一年的不重复补贴。同时购买多份抗疫农业保险产品的,仅对第一份保险产品进行补贴。

(四)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抗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抗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材料包括:

(一)《宝山区抗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报表》。

(二)保险费发票或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保险保单(复印件)。

(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宝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及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及资金拨付,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与保险承保机构结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本细则生效后投保的抗疫农业保险可申请保费补贴,企业或合作社应在投保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五) 监督检查


(一)保费补贴资金依法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单位,本补贴资金不予拨付。

(二)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退保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进一步提升投保满意度。

本细则由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宝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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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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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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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专班

2022年6月9日